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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友农机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5-2号申请人深圳XX农机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姚某。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裁定受理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某农机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2年5月7日裁定认可XX公司清算组提交的债务清偿方案。2012年5月10日,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清算程序。本院查明,XX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经与本案唯一债权人同时也是XX公司的股东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制作了XX公司债务清偿方案。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院依法裁定予以认可。某公司清算组已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特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清算程序。本院认为,XX公司清算组已依据本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其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XX农机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案受理费26922.47元,从深圳XX农机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审 判 长 池  伟  宏审 判 员 陈  少  健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