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卜某某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卜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612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垫付的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2555.73元及利息(利率以10.08‰计,从2011年6月2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卜某某进行了拘留,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10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卜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王某某人民币311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放弃;2、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3、本案一次性执结。被执行人卜某某和解当日兑现了和解协议确定的案款,我院于2012年5月10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卜某某的拘留。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