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鑫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三城路88号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雷英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蔡永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4-454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鑫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住总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