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申某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任鹏飞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