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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四府井村第二村民小组、韦曲街办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晓江,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四府井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亮,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驰,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束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四府井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府井二组)、韦曲街办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府井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理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晓江、被告四府井村二组之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四府井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张束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并分有承包地,2010年其所在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90500元,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排除了自己的分配权,未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90500元被告四府井村二组辩称,村上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合法,原告系国家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养老保障,故不能再参与本村征地款分配。被告四府井村委会答辩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原系西安高压开关厂职工,1994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提前退休,由其子陈亚宏顶替其工作,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陈某某户口转为农业户口,落户原籍被告村组,并耕种了其子陈亚宏承包地。2010年8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根据村两委会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二被告给该村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90500元,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另查明,原告退休后,一直领取退休工资,现每月领取165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回原籍落户,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其子顶替其参加工作并将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原告现享受国家退休待遇,基本生活有保障,其有别行靠土地共存的其他村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法(2000)7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加强承包管理工作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因子女顶替招工而本人户口迁回原籍,享受国家离退休待遇的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划分承包地。按以前有关政策已划分承包地的不再变动,但不得参于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原告陈某某属于儿子顶替参加工作而户口迁回原籍的享受国家退休待遇的企业退休职工,依上述政策之规定,无权参与被告村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