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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大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韦某,女,1971年5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覃冬梅,本县司法局干部。被告覃某1,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本县。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覃某2、男孩覃世宽随被告覃某1生活,由被告覃某1自行抚养;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原告韦某可探视小孩;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韦凤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