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某甲,男,农民。被告李某乙,女,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园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