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新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