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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刘长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长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军。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刘长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产权补偿款14284.65元。现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