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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与南劲旅游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南劲旅游用品(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志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劲旅游用品(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梅芳,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诉南劲旅游用品(中山)有限公司(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南劲旅游用品(中山)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大毛绒有限公司货款86488.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1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2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