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光,赵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光。被执行人赵淑新。本院在执行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