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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明光,赵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光。被执行人赵淑新。本院在执行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