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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朱某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42岁,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自觉履行原告朱某某撤回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彭某某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某家属房1楼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彭木招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某某家属房1栋3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如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罗志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