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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3日,无业,户籍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路22号付2号,现住址不详。被告孙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宝鸡市双扶钛设备制造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某某诉状中所提供的电话为停机状态,无法联系,另外原告翟某某诉状中为居无定所,本院根据原告翟某某的户籍住所地向其邮寄送达传票,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赵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