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邛崃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恩恩)。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中旬至下旬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邛崃市前进镇双江村,组织村民陈某、左某某、叶某某等人先后多次盗砍被害人韩某某承包地内价值3840元的青菜16吨,并用川38AXX**号王牌农用拖拉机将所盗砍的青菜运至成都彭州市进行销赃。赃款已耗用。2012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对被害人韩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川38AXX**号王牌农用拖拉机1辆并随案移送该车停车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的放弃证明、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证明、川38AXX**号王牌农用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叶某某、肖某某、陈某、左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尹某某、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邛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朝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廖 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