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德虎与徐有社、徐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虎,徐有社,徐殿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德虎,男,生于1949年11月24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徐有社,男,生于1967年4月14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徐殿堂,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张德虎与徐有社、徐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德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吉清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