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柯洪涛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洪涛,男,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中共茂名市委招待所原所长,户籍地茂名市,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0010。2011年5月21日因本案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玉贤,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洪涛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英仔、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洪涛及辩护人郑严防、李玉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柯洪涛贪污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柯洪涛于2004年至2011年任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罗某甲、黄某甲和吕某等人通过虚开票据回招待所财务报销的方法,共套取公款人民币1680224.07元供其本人使用。二、柯洪涛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柯洪涛任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1)被告人柯洪涛在招待所人事招聘和调动时,于2004年招聘罗某甲入市委招待所工作时收受罗某甲人民币3000元;2004年招聘谭某乙入市委招待所工作时收受谭某乙伯父谭某甲人民币3000元;2008年帮助黄某乙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合同工时,收受黄某乙父亲黄某丙人民币30000元;2008年安排招待所员工朱某进入招待所财务部工作时,收受朱某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柯洪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招待所餐厅原材料供应商贿赂:其中收受郑某386000元,何某180000元,陈某乙80000元,吴某甲25000元,梁某丙50000元,杨某乙9000元,叶某13000元以及月饼供应商刘某甲57600元。(3)被告人柯洪涛在招待所工程发包时,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其中收受周某6000元,吴某乙5000元和谭某甲21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柯洪涛涉嫌贪污公款人民币1680224.07元,涉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63600元,二项涉嫌贪污、受贿共人民币2743824.07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柯洪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洪涛对指控的贪污事实无异议。辩解市财政局拨入招待所39万元是招待省工作组的,我用票据套取现金作为红包送给工作组,自己实际没有占有,应从贪污的数额中扣除。对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在纪委双规期间已经全部交代了自己的贪污、受贿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且检举上级领导梁某乙的受贿问题,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郑严防认为,1、指控被告人柯洪涛贪污公款168.02240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虚开票据套取公款的目的和用途未查清。招待所的财务人员罗某甲、工作人员黄某甲证实柯洪涛因工作需要套取现金送礼,与柯洪涛的供述相印证,柯洪涛虚开票据套取公款送给茂名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罗某乙、杨某丙、上级领导梁某乙、市财政局相关领导、茂南区地税局相关领导102.8万元,主要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搞好关系,利于单位开展工作而用于请客送礼,只违反财经纪律,不是贪污犯罪行为,该102.8万元应予扣除,余下的65.222407万元才归其个人使用。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证实市财政局拨下的37万元代支省检查组接待费,柯洪涛套取现金送礼用去了,应从套取的168.022407万元中核减,不应作为侵吞的数额论处。2、指控柯洪涛受贿106.36万元无异议。3、柯洪涛因为行贿在接受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其全部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340万元,移交检察院处理后,检察院根据柯洪涛的交代材料才寻找证人进行核实,得以侦破该案,在检察院立案前后的询问、讯问中,柯洪涛均作了供认不翻供,应属自首。4、柯洪涛在接受纪委的调查时积极检举揭发其上级领导梁某乙的违法犯罪事实,且已经查证属实,梁某乙已经退出案款100余万元,柯洪涛有立功表现。5、柯洪涛的犯罪行为没有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被告人柯洪涛于2004年至2011年任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罗某甲、黄某甲和吕某等人通过虚开票据回招待所财务报销的方法,共套取公款人民币1680224.07元。2007年至2009年间,茂名市委招待所收到茂名市财政局拨入资金代支付省检查组接待经费37万元,当时被告人柯洪涛与相关财务人员将这些费用作管理费出账,这些费用有单据冲账,包括被告人柯洪涛虚开票据报销的1680224.07元里面,抵销省检查组的非正常支出,其余的1310224.07元供被告人柯洪涛本人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立案决定书、茂名市委招待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柯洪涛户籍资料及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茂名市委招待所长期供货商金额汇总表、进仓单、借款单、银行存根、领款单、收款收据、进货清单、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关于市会议招待所移交市委招待所统一管理的通知》、茂名市满客隆百货有限公司收款收据11张、茂名市庆意贸易商行收据23张、茂名市三和副食行票据3张、茂名市中意陶瓷供应部收据2张、茂名市幸运星床垫厂收据1张、茂名市建大五金公司收据2张、茂名市昌商鸿商店收据1张、茂名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4张、德庆水果店收据1张、茂名水果店收据1张、茂名市康醇烟酒专门店收据2张、茂名市实业发展集团公司发票1张、茂名市荣华水果店票据2张、茂名市饮食服务业定额发票20张、茂名市环球家具广场收据1张、茂名市麦氏果业批发部收据1张、茂名市水果购销部收据1张、茂名市华达贸易商行收据3张、陈其名领款单1张、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1张、茂名市博贺渔村广东省地方税收定额通用发票20张、茂名市装饰材料商行收据1张等被告人柯洪涛虚开的票据及相关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茂名市委招待所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证人罗某甲、吕某、谭某乙、黄某甲、黄某丁、伍某、黄某戊、陈某乙、舒某、陈某丙、陈某丁、廖某、邓某、陈某戊、简某、黄某己、刘某乙、黄某庚、邱某、张某、许某、陈某己、程某、陈某庚、黎某乙证言、被告人柯洪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受贿事实被告人柯洪涛任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1)被告人柯洪涛在招待所人事招聘和调动时,于2004年招聘罗某甲入市委招待所工作时收受罗某甲人民币3000元;2004年招聘谭某乙入市委招待所工作时收受谭某乙伯父谭某甲人民币3000元;2008年帮助黄某乙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合同工时,收受黄某乙父亲黄某丙人民币30000元;2008年安排招待所员工朱某进入招待所财务部工作时,收受朱某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柯洪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招待所餐厅原材料供应商贿赂:其中收受郑某386000元,何某180000元,陈某乙80000元,吴某甲25000元,梁某丙50000元,杨某乙9000元,叶某13000元以及月饼供应商刘某甲57600元。(3)被告人柯洪涛在招待所工程发包时,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其中收受周某6000元,吴某乙5000元和谭某甲21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柯洪涛贪污公款人民币1310224.07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63600元,二项涉嫌贪污、受贿共人民币2373824.07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另查明,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柯洪涛因行贿给茂名市“1.13”系列案件有关人员被茂名市纪委立案调查。在双规期间,柯洪涛除了供述其行贿的问题外,还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个人受贿、贪污的问题,并于5月15日、16日二次退还脏款共计340万元。同年5月19日,茂名市纪委将柯洪涛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同年5月1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柯洪涛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给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5月20日,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对柯洪涛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柯洪涛被刑事拘留。在侦查期间,柯洪涛经教育后,除了主动交代自己犯罪问题外,还争取立功,向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检举茂名市委接待处原处长梁某乙有涉嫌受贿、贪污的问题。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茂名市委招待所关于朱某、黄某乙属市委招待所职工的证明、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谭某乙)编制卡、谭某乙干部介绍信等资料、茂名市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罗某甲)编制卡、罗某甲干部介绍信等资料、谭某甲农业银行支票存根、茂南建设公司关于谭某甲2004年至2010年以我公司名誉承接茂名市市委招待所工程,结算书日期及明细如下:合计金额:2227462.32元的证明及相关工程报告书等、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犯罪嫌疑人柯洪涛到案情况及向我院检举茂名市委接待处原处长梁某乙有受贿、贪污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柯洪涛等人到案经过的复函、退还脏款现金缴款单、证人谭某甲、刘某甲、郑某、朱某、郭某、黄某乙、罗某甲、黄某丙、何某、杨某乙、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周某、叶某、梁某丙证言、被告人柯洪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洪涛身为茂名市委招待所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之便,通过虚开票据报销的方法多次套取单位公共财物人民币共1310224.07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柯洪涛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的人民币共1063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与贪污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郑严防认为被告人柯洪涛虚开票据套取公款送给茂名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罗某乙、杨某丙、上级领导梁某乙、市财政局相关领导、茂南区地税局相关领导102.8万元,主要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搞好关系,利于单位开展工作而用于请客送礼,只违反财经纪律,不是贪污犯罪行为,该102.8万元应予扣除,余下的65.222407万元才归其个人使用的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辩护人郑严防此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认为财政局拨下的37万元是代支省检查组接待费,被告人柯洪涛套取现金送礼用去了,应从套取的168.022407万元中核减,不应作为侵吞的数额论处。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柯洪涛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之前,在接受纪委等部门调查他人职务犯罪案件时如实供认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的贪污、受贿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有检举他人的贪污、受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自首和有立功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辩护人郑严防此节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柯洪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纵观全案,给予被告人柯洪涛减轻处罚。辩护人郑严防认为应对被告人柯洪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柯洪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洪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二、对被告人柯洪涛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2373824.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国权审判员 许 车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