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淑梅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刘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被执行人刘利民。本院在执行王淑梅申请执行刘利民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