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路航天六院塔楼。注册号610000104423646。法定代表人李家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287元,其余128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