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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纪苗与袁丽美、周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丽美,金纪苗,周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纪苗。原审被告周财。上诉人袁丽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374号-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9年随丈夫(工作调动)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常年居住地为住所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袁丽美、原审被告周财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本案上诉人袁丽美和原审被告周财的住所地均在诸暨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五月××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