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大厦B1楼FENDI专柜,趁营业员不备,先后窃得货架上的FENDI棕色牛皮小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5320元)、FENDI咖啡色长方形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3480元)。被告人章某逃离现场时被专柜营业员发现,其盗窃所得的钱包在专柜大门内被追回。被告人章某继续逃离出大门外后,其盗窃所得的背包亦被追回。被告人章某随即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宋某,邢鸿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接警单、抓获经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系初犯的情节,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毓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日书记员 傅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