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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1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沈彦君与韦春艳、钟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艳妮;韦春艳;钟警;沈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沈彦君,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韦春艳,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钟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韦艳妮,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彦君与被告韦春艳、钟警、韦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彦君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