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1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沈彦君与韦春艳、钟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艳妮;韦春艳;钟警;沈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沈彦君,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韦春艳,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钟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韦艳妮,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彦君与被告韦春艳、钟警、韦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彦君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