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注册号610100100042603。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B2区**号。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7年承租位于未央大道赛高国际二期裙楼全部商业房产开办购物广场,经与开发商陕西鑫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电局协商后将赛高国际二期电费缴纳户名变更为其,后其向供电局直接缴纳赛高二期项目的全部电费,被告向全部赛高二期住户收取电费,被告每月向其缴纳电费,双方以此方式合作多年。2011年10月24日被告核对当月电费55328.84元无异后予以确认,但至今却未向其缴纳电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2011年10月电费55328.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承租陕西鑫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未央大道赛高国际二期裙楼全部商业房产开办购物广场,后原告与陕西鑫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电局协商,将赛高国际二期电费缴纳户名变更为原告。此后,高二期项目的全部电费由原告向供电局直接缴纳,被告收取赛高二期住户电费后向再向原告每月缴纳电费,双方以此方式合作多年,未有异议。2011年10月24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其当月代被告垫付电费55328.84元的证明,予以签字确认,却至今未向其缴纳电费,酿成诉讼。上述事实,有证明、进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2011年10月电费事实清楚,理应支付,原告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2011年10月电费55328.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付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徐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