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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蒙蒙、刘玉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蒙蒙,刘玉婷,孙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蒙蒙,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玉婷,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孙新安,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婷的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朱鹤亭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合议庭笔录时间2011-5-16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员刘存社刘盘根霍建民记录吕云峰霍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8日前给付杨海森工程款5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江涛有月工资2013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我的意见是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赵江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收入1600元(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至还清余款止)。刘盘根:同意。刘存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同意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赵江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收入1600元(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至还清余款止)。合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赵江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收入1600元(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至还清余款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