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3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悠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西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悠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西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365号原告西安悠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盛世太白2号楼2404室。法定代表人廉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战彬,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栾恭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悠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悠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2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