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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素兰诉被告丁大成、丁晓双、丁立君、丁立芬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64号原告马某某,女,1932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丁小军,男,1965年4月四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丁某甲,男,60岁,回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丁某乙,男,57岁,回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丁某丙,女,54岁,回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丁某丁,女,45岁,回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