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知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周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周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107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琼瑶,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系嘉兴市经开区禾城天下商务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