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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深圳报业集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68号原告韦洪兴。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0号。法定代表人吴成维,该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少章,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睿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陈桂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