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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薇与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潮皇阁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薇,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潮皇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田薇。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成都潮皇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薇与被告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潮皇阁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薇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收取50元,由原告田薇负担。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