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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丽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