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被告: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丽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