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明迎新与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明迎新;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明迎新,住献县。被告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负责人冯雅。被告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淑英,职务经理。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明迎新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迎新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迎新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