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献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明迎新与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明迎新;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明迎新,住献县。被告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负责人冯雅。被告河北世纪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淑英,职务经理。本院受理了上列当事人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明迎新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迎新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迎新负担。审判长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