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与刘某、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刘某,赵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被告:刘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区××号。负责人: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鹤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青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骆某及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安××鹤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被告安××鹤壁公司系豫F×××××号车辆的保险人。2011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被告赵某某所有的豫F×××××号车辆在途经××后宅街道城北路上河村地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助力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黄某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刘某、赵某某赔偿原告误工费649.65元、医疗费835.4元,共计1485.05元;2、被告安××鹤壁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刘某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我方在被告安××鹤壁公司仅投保交强险。被告赵某某及安××鹤壁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2、病历一份、门诊收费收据七份、诊治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就医情况、医疗费用及误工期限。被告刘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赵某某及安××鹤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提供保单一份,证明事故豫F×××××号车辆的保险情况。原告对该保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安××鹤壁公司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诉称一致。原告受伤后,经义乌市稠州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35.4元。义乌市稠州医院出具诊治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半个月。另查明,豫F×××××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赵某某,投保于被告安××鹤壁公司,仅投保交强险。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由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合理,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黄某某与被告刘某对本案损失承担比例为2:8。被告赵某某虽为事故车辆车主,但在本案中无过错,也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各项金额合法有据,本院确认如下:误工费43.31×15=649.65元、医疗费835.4元,共计1485.05元。被告安××鹤壁公司作为事故豫F×××××号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理赔范围外的损失由事故双方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被告赵某某、安××鹤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148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00元,具体金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