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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芝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于忠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健、王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6-4F。法定代表人:宫本博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羽绒上衣和背心,价款共计7641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2011年11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以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价款47505元。次日,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支付密码错误而遭拒付。原告遂具状请求被告偿付价款47505元及利息708元(自2011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2年2月23日)。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前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7500元;二、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有条件地放弃主张利息708元之诉讼请求,即如被告烟台宫本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前另行偿付给原告利息708元;三、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元,由原告烟台欣欣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