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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瑞东与马翠连、李荣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东,马翠连,李荣贵,李淑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李瑞东,农民。被告马翠连,农民。被告李荣贵,农民。系马翠连丈夫。被告李淑侠,农民。系马翠连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东与被告马翠连、李荣贵、李淑侠健康权纠纷一案,需等待(2012)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原告马翠连与被告李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上诉结果,故该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胥 明 然审 判 员 杨 立 国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