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忻府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喜旺与被执行人白亮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旺,白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忻府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宋喜旺,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忻府区物价局干部。被执行人白亮伟,又名白亮维,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忻府区教育局庄磨学区工作,现在大同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忻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白亮伟(又名白亮维)的工资收入21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增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仁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