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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执民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振娣与莫燕芳、胡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娣,莫燕芳,胡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象执民字第370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娣,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莫燕芳,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胡杏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杨振娣与莫燕芳、胡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振娣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燕芳、胡杏光未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18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甬象执民字第37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