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屈直华与韩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直华,韩明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7号原告:屈直华,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韩明强,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直华诉被告韩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直华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屈直华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国 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