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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三环集团公司与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环集团公司,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311号原告:三环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6号。法定代表人:舒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露,职员。被告: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45号。法定代表人:肖荣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昕,湖北省省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环集团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环集团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环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环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1元,减半收取7115.5元,由原告三环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