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公司,李某,白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某运输公司。被告李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运输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运输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某运输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