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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公司,李某,白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某运输公司。被告李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运输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运输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某运输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