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晓财与山东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财,山东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436号原告陈晓财。委托代理人王景民,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西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经刚,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财与被告山东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财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原告陈晓财负担。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凤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