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马定喜与刘应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定喜;刘应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马定喜,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于国增,系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德,男,51岁,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马定喜诉被告刘应德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肖春杰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定喜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家的房屋隔热层由原告承包建设。隔热层建设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施工费,剩余3000元人工费约定在2010年6月30日不出现质量问题时支付,但期满后,隔热层没有质量问题,被告不支付剩余欠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欠原告施工费3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虽在诉状中注明被告住所地。但经本院送达,被告否认系诉状中的姓名,经本院到庞分派出所调取被告“刘应德”相关身份信息,庞公派出所没有查找到与“刘应德”相符合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定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