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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小海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彭小海。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大业路6号。负责人劳伦特,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范晨光,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海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海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