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秀娥、徐杨春等与徐法保、徐秀英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娥,徐杨春,徐琳,徐法保,徐秀英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吴秀娥,居民。原告徐杨春,居民。原告徐琳,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敦恒,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法保,居民。被告徐秀英,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娥、徐杨春、徐琳与被告徐法保、徐秀英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娥、徐杨春、徐琳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娥、徐杨春、徐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新丹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