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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友兵与叶红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兵,叶红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兵,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叶红水,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0152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叶红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叶红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