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友兵与叶红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兵,叶红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兵,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叶红水,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作出(2012)贵执字第00152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叶红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叶红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