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大药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l号。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兵,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收取赔偿款及诉讼费,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杨保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平,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和解,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大药房。负责人张新华。委托代理人吴汉安,该药房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答辩,诉讼,陈述,申诉,调解上诉等。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市汇康药业有限公司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