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封庆林与吴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庆林,吴建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封庆林。被告吴建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庆林诉被告吴建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庆林于2012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庆林负担。审判员 赵学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谷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