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21日,汉族。被告谢某,女,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