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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韩兴江诉王世岩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兴江;王世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韩兴江,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长栋,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岩,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原告韩兴江与被告王世岩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兴江的委托代理人李长栋、被告王世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借款27万元,在程郭支行起诉要求还款的诉讼过程中,程郭支行与原告、被告及范福山等人于2010年8月2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原告替被告还款2万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韩兴江人民币贰万元整。另外,原告为被告支付了诉讼费用45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45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世岩曾向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借款27万元,在程郭支行起诉要求还款的诉讼过程中,2010年8月21日,程郭支行与原告韩兴江、被告及范福山等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原告替被告还款2万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韩兴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王世岩2010.8.21”。2010年9月29日,原告替被告向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还款2万元。2010年10月12日,原告替被告交纳诉讼费450元。以上欠款2045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当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通知单1份、结算存款凭证1份、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经当庭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韩兴江与被告王世岩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通知单1份、结算存款凭证1份、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经当庭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20450元并自起诉之日给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岩欠原告韩兴江款204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欠款数额204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12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晓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丽-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