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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户县信用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宏权,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