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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牛秀婷起诉陈宝忠健康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婷,陈宝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牛秀婷,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被告陈宝忠,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秀婷起诉被告陈宝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陈宝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秀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婷撤回对被告陈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秀婷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建光审判员  白梅玲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