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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陈伙法、洪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华,陈伙法,洪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邢丽华,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伙法,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洪家安,男,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华诉被告陈伙法、洪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丽华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伙法、洪家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丽华撤回对被告陈伙法、洪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原告邢丽华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